第一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監考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考試違紀處理:
(一)不帶考試證、學生證或身份證和其他有效證件,堅持參加考試的;
(二)拒不聽從監考人員安排,擅自變更考試座位,被監考人員指出并口頭警告后仍不聽從的;
(三)不在試卷規定位置填寫自己的姓名及學號,經監考人員口頭警告后仍不按規定填寫的;
(四)將試卷、答卷、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五)未經監考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和考試中途退場后又強行重返考場的;
(六)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不包括各種通訊工具)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七)考生桌椅上有與考試有關的內容而沒有向監考人員報告的;
(八)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九)未經監考老師許可或檢查,傳遞計算工具、空白紙張(無答案或印痕)的;
(十)提前交卷后,在考場外大聲喧嘩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十一)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十二)其他違反考試紀律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二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作弊處理: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有關的文字資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案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通訊工具(包括手機、無線耳機等)進入考場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五)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的;
(六)故意丟棄或銷毀試卷、答案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作弊行為。
第三條 考試違紀和考試作弊者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一)違反考場紀律的,該門課程成績記為無效,不能參加課程正常補考,并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二)考試作弊或協同作弊的,該門課程成績記為無效,不能參加課程正常補考,并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三)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的,均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凡組織作弊或作弊行為特別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凡頂撞、辱罵、毆打、威脅、報復監考人員等態度特別惡劣的作弊考生,給予給開除學籍處分;
(六)在校期間考試作弊累計兩次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條 考生考試違紀作弊,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考試中的違紀、作弊行為以監考人員的當場認定為準。監考人員應當場扣押考生違紀作弊物證(手機、課本、無線耳機、紙條等),將違紀作弊學生的系別、年級、專業、姓名、學號、主要違紀作弊情節、被扣押考生違紀作弊物證清單記入《邵陽學院學生考試違紀登記表》,同時責令考生在《邵陽學院學生考試違紀登記表》上簽名確認;如果違紀作弊學生拒絕簽名,可以請同場考試的兩名學生簽名見證確認。最后,監考人員應在違紀作弊學生的試卷上注明該門課程考試無效,并簽名。
學生憑經所在系負責人簽署意見的檢討書到教務處領取被暫扣的手機和課本。
(二)巡視人員發現考生違紀作弊,應立即向考場監考人員說明情況,由監考人員按上述辦法處理。巡視人員應在《邵陽學院學生考試違紀登記表》上簽名。
(三)教師在閱卷時或其他情況下發現學生的作弊問題,要及時書面報告(連同物證)教務處。
(四)學生舉報的作弊行為由被舉報學生所在系和教務處負責調查。
(五)以上記錄或反映違紀作弊情況的材料經教務處核準后,在考試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發出擬處理通知。學生如對擬處理決定有異議,可以在接到擬處理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向教務處提出申辯。學校正式處理文件下發后,學生如仍對處理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正式處理文件后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申訴。
逾期不予申辯或申訴的,視為默認。
(六) 學生所在系學生秘書應在學校的處分決定下發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送達被處分學生本人,責令其在《邵陽學院考試違紀作弊處分決定送達書》上簽字,并在10個工作日內將《邵陽學院考試違紀作弊處分決定送達書》交回教務處。若學生本人拒絕簽字,可以采取留置送達方式,并記錄相應情況。
(七)任課教師、考務人員、監考人員在考試工作中有失職行為或違反教學紀律和考試紀律的,由學校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按教學事故處理。
第五條 本條例適用于學校組織的校內各種考試和在學校舉行的由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各類社會考試。
第六條 本條例從公布之日起開始施行,原《邵陽學院學生考試違紀作弊處理條例》(邵院行字[2006]18號)同時廢止。
第七條 本條例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邵 陽 學 院
二OO七年九月五日
主題詞:高校學生 考試 違紀 作弊 處理條例
報:省教育廳
送:院領導,副院級督導,工會主席
發:各部門、單位
邵陽學院辦公室 2007年9月5日印發